1.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选择“注册”中的“个人注册”,进入个人注册页面后,按照提示完成账号注册。
2.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选择“注册”中的“个人注册”,进入个人注册页面后,按照提示完成账号注册。
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办理操作手册》(点击进入)
使用手机下载“CTID”软件,开通CTID网证更新人脸信息。
请尝试以下方法:
1.可能因扫描识别页面的二维码过期导致,请清理浏览器缓存后完全关闭浏览器后重试。
2.请尝试使用电脑登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依次点击用户中心-账户设置,完成手机号码绑定后,完全关闭浏览器重试。
3.如使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手机app注册账号的,容易出现信息不完整的情况,请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注销后,使用电脑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重新注册账号。
请联系当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重置手机号。
各省级主管部门联系方式(点击查看第2个表格)
可能因正在使用的“照片处理工具”版本较低,建议尝试将软件删除后重新下载(点击下载)。
如若还无法解决,拨打技术支持电话咨询。
电话:010-88361866
在微信搜索“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打开之后点击右上角“请登录”,完成登录之后,点击“个人信息”,然后点击手机号右边的更换,修改手机号,再通过手机号找回密码。
企业版用户请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点击“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选择“一级建造师”后,点击“企业入口”进行认证及办理业务。
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查询账号、重置密码等。
各省级主管部门联系方式(点击查看第2个表格)
需要联系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错误注册信息退回。
各省级主管部门联系方式(点击查看第2个表格)
企业版用户请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点击“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选择“一级建造师”后,点击“企业入口”,输入相应信息完成登录后,点击系统主界面上方的【注册上报】按钮,选择左侧的【注册上报】菜单,进入注册上报功能后,点击需退回人员“操作”列中的【上报】按钮,进入详情页面后,点击【退回】按钮,输入退回理由,即可完成退回操作。
企业用户登录新系统无需使用身份锁,身份锁仅用于企业注册时的身份认证,没有身份锁或身份锁遗失、损坏,不可以补办。没有身份锁的企业,在系统中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后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身份认证即可。
各省级主管部门联系方式(点击查看第2个表格)
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点击“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然后依次选择“一级建造师”→“个人入口”后,跳转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登录界面输入相应的信息,完成账号登录后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中依次选择“建造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点击【在线办理】按钮→进入扫描识别页面后,使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扫描页面左侧二维码,点击“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中的【开始人脸识别】按钮,人脸识别认证成功后,在自动跳转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办理事项页面中,点击【注册业务申请】按钮,进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申报须知页面后,认真阅读“注册须知”、“收取材料”,勾选“注册须知”栏目中的复选框,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信息填写页面。
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办理操作手册》(点击进入)
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点击“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然后依次选择“一级建造师”→“个人入口”后,跳转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登录界面输入相应的信息,完成账号登录后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中依次选择“建造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办理的注册业务)”→点击【在线办理】按钮→进入扫描识别页面后,使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扫描页面左侧二维码,点击“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中的【开始人脸识别】按钮,人脸识别认证成功后,在自动跳转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办理事项页面中,点击【最新业务办理进度】按钮,进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进度查询页面。
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办理操作手册》(点击进入)
已取得资格证书,首次申请注册的,应当提出初始注册申请。距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超过3年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二级建造师或其他执业资格注销或变更以后,数据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同步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各数据推送时间不一致),一级建造师审核时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为准。
收到不予注册告知书后,需等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二级建造师或其他执业资格信息更新以后,才能重新申请一级建造师的注册业务。
此情况一般为实名信息与资格库中记录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导致,个人可申请“信息修改及材料补充”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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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联系当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重置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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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初始注册未通过,再次申请注册时还应申请初始注册。
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点击“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然后依次选择“一级建造师”→“个人入口”后,跳转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登录界面输入相应的信息,完成账号登录后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中依次选择“建造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增项注册)”→点击【在线办理】按钮→进入扫描识别页面后,使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扫描页面左侧二维码,点击“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中的【开始人脸识别】按钮,人脸识别认证成功后,在自动跳转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办理事项页面中,点击【注册业务申请】按钮,进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增项注册)申报须知页面后,认真阅读“注册须知”、“收取材料”,勾选“注册须知”栏目中的复选框,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信息填写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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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点击“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然后依次选择“一级建造师”→“个人入口”后,跳转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登录界面输入相应的信息,完成账号登录后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中依次选择“建造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办理的注册业务)”→点击【在线办理】按钮→进入扫描识别页面后,使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扫描页面左侧二维码,点击“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中的【开始人脸识别】按钮,人脸识别认证成功后,在自动跳转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办理事项页面中,点击【最新业务办理进度】按钮,进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进度查询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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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或其他执业资格注销或变更以后,数据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同步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各数据推送时间不一致),一级建造师审核时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为准。
收到不予注册告知书后,需等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二级建造师或其他执业资格信息更新以后,才能重新申请一级建造师的注册业务。
此情况一般为实名信息与资格库中记录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导致,个人可申请“信息修改及材料补充”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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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联系当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重置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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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注册证书,需要增加注册专业的,应当取得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后,提出增项注册申请。距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证明签发之日超过3年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如增项注册未通过,再次注册时未变更单位的还应申请增项注册。
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点击“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然后依次选择“一级建造师”→“个人入口”后,跳转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登录界面输入相应的信息,完成账号登录后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中依次选择“建造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重新注册)”→点击【在线办理】按钮→进入扫描识别页面后,使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扫描页面左侧二维码,点击“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中的【开始人脸识别】按钮,人脸识别认证成功后,在自动跳转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办理事项页面中,点击【注册业务申请】按钮,进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重新注册)申报须知页面后,认真阅读“注册须知”、“收取材料”,勾选“注册须知”栏目中的复选框,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信息填写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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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点击“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然后依次选择“一级建造师”→“个人入口”后,跳转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登录界面输入相应的信息,完成账号登录后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中依次选择“建造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办理的注册业务)”→点击【在线办理】按钮→进入扫描识别页面后,使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扫描页面左侧二维码,点击“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中的【开始人脸识别】按钮,人脸识别认证成功后,在自动跳转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办理事项页面中,点击【最新业务办理进度】按钮,进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进度查询页面。
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办理操作手册》(点击进入)
二级建造师或其他执业资格注销或变更以后,数据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同步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各数据推送时间不一致),一级建造师审核时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为准。
收到不予注册告知书后,需等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二级建造师或其他执业资格信息更新以后,才能重新申请一级建造师的注册业务。
此情况一般为实名信息与资格库中记录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导致,个人可申请“信息修改及材料补充”进行更正。
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办理操作手册》(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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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注销、撤销、吊销等原因,导致注册证书失效,需再次注册的,应当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提出重新注册申请。
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点击“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然后依次选择“一级建造师”→“个人入口”后,跳转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登录界面输入相应的信息,完成账号登录后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中依次选择“建造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延续注册)”→点击【在线办理】按钮→进入扫描识别页面后,使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扫描页面左侧二维码,点击“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中的【开始人脸识别】按钮,人脸识别认证成功后,在自动跳转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办理事项页面中,点击【注册业务申请】按钮,进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延续注册)申报须知页面后,认真阅读“注册须知”、“收取材料”,勾选“注册须知”栏目中的复选框,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信息填写页面。
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办理操作手册》(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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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或其他执业资格注销或变更以后,数据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同步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各数据推送时间不一致),一级建造师审核时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为准。
收到不予注册告知书后,需等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二级建造师或其他执业资格信息更新以后,才能重新申请一级建造师的注册业务。
此情况一般为实名信息与资格库中记录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导致,个人可申请“信息修改及材料补充”进行更正。
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办理操作手册》(点击进入)
此情况一般为实名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导致,个人可申请“信息修改及材料补充”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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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导致注册证书失效,需再次注册的,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超出注册有效期未办理延续注册的,失效的仅为注册专业或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不会因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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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办理操作手册》(点击进入)
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点击“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然后依次选择“一级建造师”→“个人入口”后,跳转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登录界面输入相应的信息,完成账号登录后在“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中依次选择“建造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办理的注册业务)”→点击【在线办理】按钮→进入扫描识别页面后,使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扫描页面左侧二维码,点击“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中的【开始人脸识别】按钮,人脸识别认证成功后,在自动跳转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办理事项页面中,点击【最新业务办理进度】按钮,进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进度查询页面。
个人提交注销申请,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
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办理操作手册》(点击进入)
请联系当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重置手机号。
各省级主管部门联系方式(点击查看第2个表格)
已完成注销的无法恢复,需办理重新注册。
请联系当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强制注销。
各省级主管部门联系方式(点击查看第2个表格)
请联系当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强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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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办理操作手册》(点击进入)
2020年前(含)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因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或有误,请根据个人情况提供下列证明:
1.因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如: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需提供公安派出所规范出具的相关证明;
2.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的,需提供公安派出所规范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因报名考试时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信息有误的,需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名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应包含当前有效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新旧身份信息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须注明经办人姓名及办公电话)。
可登录“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提交企业基本信息修改。若仅修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的,提交后即可完成修改,除上述4项外企业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交后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企业在“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企业名称修改后,个人可重新加注电子注册证书更新信息。
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点击“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然后依次选择“一级建造师”→“个人入口”后,跳转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登录】进入登录界面输入相应的信息,完成账号登录后,点击【用户中心】,进入“用户中心”页面后,点击【我的证照】,使用手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扫描页面的二维码,然后点击“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中的【开始人脸识别】按钮,识别无误后,进入电子证照管理页面。
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一级建造师电子证照加注和下载操作手册》(点击进入)
出现此提示,表示您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中有部分专业的注册专业有效期不足180天,但不影响您加注、下载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出现此提示,表示您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中没有个人免冠照、手写签名图像,您应当申请“信息修改或材料补充”。
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办理操作手册》(点击进入)
出现此提示,表示您今日已经完成过加注,每日可加注一次。
此类情况多为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尚未生成完毕,请耐心等待。
OFD格式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需使用“数科OFD版式阅读器”查看。